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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日期:2014-10-29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十个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办文〔2014〕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岗位责任机制

  (一)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高效运行,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出发,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工作机制,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主体明确化、岗位责任具体化,促使工作人员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尽职履责。

  (二)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领导,指定工作部门(处、室)负责本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岗位职责,形成完整的岗位责任体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要明确以下主要岗位职责:

  1.政府信息公开综合管理岗位职责:督促本区、本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编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处理本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政府信息公开其他工作事宜。

  2.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岗位职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批准岗位职责:审核批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批准后的政府信息方能予以公开。

  4.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岗位职责: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并负责维护和更新本区、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各工作岗位工作人员要相互衔接,协调配合,提高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常态化开展。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发现和处理机制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问题发现及处理机制,通过自评自查、投诉平台、群众监督和政务网站第三方综合评估等内外部监督方式,及时发现、分析、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将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监督投诉热线设在市长专线电话12345,全天候受理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部门和单位也要相应建立咨询监督投诉平台,公布咨询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

  (三)建立日常监测制度,由市信息产业办每月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部门和单位的政务网站开网率、政府信息更新及时性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月报形式在《武汉信息化动态》上进行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整改,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整改达到标准。

  (四)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依申请公开答复速度和水平。同时,要针对依申请公开中的集中性、共性问题进行研究会商,制订相关信息的主动公开处理工作方案,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

  (五)建立全市政务网站群第三方监测体系,委托第三方政府网站评估机构,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订的政府网站发展核心指标体系为基础,建立我市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指标体系,开设公众监督评议平台,邀请市民对全市政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等内容进行投票评议,全方位开展全市政府网站综合评估,定期发布评估结果,同时,将评估结果纳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及网站建设考核重点内容。

  (六)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每季度应当对本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有明确标准且能立即整改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知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整改达到标准;因客观原因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立即制订整改工作方案并限时整改。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应当按照依法行政、提高效率、优质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评议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级分类展示,名称符合规范要求,具体信息内容具备信息公开要素;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完整、准确可用、格式规范。

  2.在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内容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时效性较强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形成3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实施前予以公开。

  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部门和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本区、本部门政务网站相应栏目中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内容和时限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主动公开范围。

  5.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及时限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

  (三)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时间为每年年底,与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同步进行;考核评议工作采取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自查、平时检查和集中抽查,结合全市政府网站第三方综合评估结果,主管部门考核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四)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办联合组织实施。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机制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

  (二)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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