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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总部(楼宇)经济、商贸及电子商务企业的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7-03-08 字号:

一、支持总部(楼宇)经济发展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企业)是指经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我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全球或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洪山区范围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在我区汇总缴纳税款;

    2.跨地区或者跨境经营,在湖北省以外至少拥有3家以上分支(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3.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等符合认定标准;

    4.企业承诺在我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

    5.总部企业在我区范围内变更注册地点的,不重复享受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

(二)支持新引进总部企业。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开办费支持。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行业排名前100名的且功能为亚太区及以上的总部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功能为全国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功能为华中区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功能为省级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外币投资设立总部的企业,折算成本币执行。

(三)经营规模支持。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期限为3年。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支持。对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在认定后3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30%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享受支持的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资金支持。

(五)支持新建甲级写字楼及五星级以上酒店。对项目建筑面积在35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之间的,给予项目开发主体3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项目建筑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之间的,给予项目开发主体4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项目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项目开发主体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体(不含住宅部分)的资金支持参照以上标准实施。

(六)支持楼宇引进总部企业。商务楼宇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招商,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行业领军企业在洪山区范围内首次设立的企业总部,经认定,按照亚太区总部及以上、全国总部、华中区总部、省级总部四个等级,按每引进一家企业分别给予楼宇经营主体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楼宇升级改造资金支持。

(七)支持楼宇提质增效。楼宇经营主体通过招商,引进企业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对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每年按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增量的50%给予资金支持;对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每年按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增量的30%给予资金支持;对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每年按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增量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本条政策支持期限为五年。

二、支持商贸及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1.对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及以上且达到当年全区平均增幅及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期限为五年。

2.对年销售额规模在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之间,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销售额平均增幅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销售额规模在100亿元(含100亿元)200亿元之间,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销售额平均增幅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销售额规模达到200亿元及以上,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销售额平均增幅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80万元资金支持。本条政策支持期限为五年。

3.对现有和新引进的国际贸易企业,5年内每年按其国际贸易额规模给予补贴。对年国际贸易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亿美元之间的,每年给予1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对年国际贸易额达到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每年给予2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若增幅达到区年平均水平及以上的,再按每1美元给予人民币1分钱进行资金支持。

三、工作机制

1.总部企业的认定及新引进总部企业资金支持额度,由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2.由区商务和旅游局牵头建立和管理洪山区楼宇信息服务平台,内容包括楼宇基本信息、使用现状、招商指标要求、楼宇综合服务联络员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信息实时更新。

3.建立楼宇联络员制度。对于辖区内的高端楼宇,由所在街道指派专门联络员联系各商务楼宇,负责对该商务楼宇的政策宣传、数据收集以及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及其他服务。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按照既实施行业监管也协税护税的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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