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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洪办文〔2017〕6号

信息分类: 扶贫脱贫

发文机构:中共洪山区委办公室 武汉市洪山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

成文日期:2017年02月28日

名       称: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5 字号:

  
  

  各街党工委和办事处、乡党委和人民政府,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办,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洪山区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洪山区委办公室   

  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月28    

  洪山区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区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办文〔2016〕6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办文〔2016〕5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街乡、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驻村工作队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和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精准扶贫、不落一人”总要求,督促各街乡、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驻村工作队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规定,深入查找解决问题,切实改进工作方法,确保完成减贫任务,为打好打赢全市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第四条 脱贫攻坚督查和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督查和巡查工作在服务脱贫攻坚大局、保证政令畅通、推动决策落实中的重要作用。

  督查和巡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五条 加强脱贫攻坚督查和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脱贫攻坚督查和巡查工作,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和巡查的日常工作。

  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和区纪委应当对督查和巡查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

  第六条 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片区开展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督 查

   第七条 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脱贫攻坚督查的年度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督查情况。督查组对各街乡、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驻村工作队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开展不定期专项督查。

   第八条 督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督查组工作人员从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长由处级干部担任。

   第九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精准识别、动态管理情况,贫困户资料档案填写准确、完整、规范情况,扶贫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情况;

      (二)专项规划、年度计划、行业扶贫和精准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扶贫项目储备、选定、实施和持续有效性评估情况;

     (四)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成效情况;

     (五)年度减贫任务完成情况和贫困村、贫困户精准退出情况;

      (六)组织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情况;  

      (七)发动民营企业开展“百企联百村”、组织社会各界参与精准扶贫情况;

      (八)扶贫开发工作年度考核、考评、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督查工作方式:

      (一)开展座谈。根据督查工作重点,督查组可以召集被督查的各街乡、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驻村工作队等各个层面干部开展座谈,被督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督查工作。

    (二)查阅资料。被督查单位应当按照督查组要求,提供各类文件、报表、台账、名册和原始记录等资料。

    (三)实地调查。督查组应当到项目实施所在地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凡是建设类项目,应当深入项目建设现场,查看建设标准、建成规模和工程进度,调阅项目设计书、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资料,核实是否与实施方案一致;凡是补助类项目,应当调阅资金发放清单,走访农户查看“一卡通”到账情况或者核实现金领取情况,确定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四)问卷调查。督查组可以依据督查工作重点,设计相关调查问卷表,在定性督查的基础上,进行量化评价。

      (五)个别访谈。根据督查工作需要,督查组可以召集被督查的各街乡、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驻村工作队等各个层面干部进行个别访谈。

      (六)听取汇报。被督查单位应当根据督查组的要求作出现场或者书面工作汇报。

      (七)随访暗访。督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打招呼、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督查。

      (八)第三方评估。督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或者参考运用各类扶贫工作考核考评第三方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程序。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督查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并以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向被督查的各街乡、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驻村工作队提前印发督查工作通知,或者根据工作需要,携带通知直接赴被督查单位开展暗访督查。

      (二)组织培训。督查组组织参加督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督查组内部分组、分工,研究开展督查的具体工作。

      (三)实地督查。督查组进驻被督查单位开展工作。

      (四)情况汇总。实地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和有关数据,如督查工作是分小组进行,则由各督查小组分别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报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书面总报告。书面总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督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督查结果处理。督查情况由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督查结果通报给被督查单位,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于收到督查结果通报之日起1个月内向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整改情况。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督查结果运用。将督查结果和问题整改质量纳入当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对督查情况好的各街乡、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驻村工作队,由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四条 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巡查组组长由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担任,成员根据需要从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抽调。

      第十六条 巡查工作主要针对被巡查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精准扶贫有关要求的情况进行巡查,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或者不担当、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况;

      (二)扶贫对象精准识别过程中和扶贫项目建设验收、脱贫验收中弄虚作假的问题;

      (三)虚报扶贫项目套取、骗取与截流、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冒领、私分贫困户扶贫补贴资金的问题;

      (四)扶贫政策、项目和资金落实过程中“吃、拿、卡、要”的问题;

      (五)违规使用扶贫资金,安排扶贫项目优亲厚友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不及时、不足额、违规结存或者不按规定和程序擅自调整变更扶贫项目的问题;

      (七)违反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投标等规定实施扶贫项目的问题;

      (八)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七条 巡查工作方式:

      (一)开展座谈。根据巡查工作重点,巡查组可以召集被巡查的各街乡、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驻村工作队等各个层面干部开展座谈,被巡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巡查工作。

      (二)查阅资料。巡查组根据需要,可以调阅、复印有关文件、档案、台账、名册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实地调查。巡查组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线索,实地开展调查核实。

      (四)个别访谈。根据巡查工作需要,巡查组可以召集被巡查的各街乡、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驻村工作队等各个层面干部进行个别访谈。个别访谈应当至少有两名巡查组成员在场,作现场录音或者文字记录,访谈内容不得随意公开。

      (五)听取汇报。被巡查单位应当根据巡查组的要求作出现场或者书面工作汇报。

      (六)受理举报。巡查组应当主动接受干部群众举报,并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七)随访暗访。巡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打招呼、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巡查。

      第十八条 巡查工作程序。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巡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培训。巡查组组织对参加巡查的有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巡查组内部分组、分工,研究开展巡查的具体工作。

      (三)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四)情况汇总。实地巡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巡查情况和问题线索。如巡查工作是分小组进行,则由各巡查小组分别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报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书面总报告。书面总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巡查结果处理。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经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后,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在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所属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经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应当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被巡查单位应当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收到巡查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向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整改情况能公开的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洪山区委、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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