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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鑫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8-01-08 字号:

  洪环罚字〔2017〕09号

武汉鑫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Q5HR7L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2号(门面标识:武汉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梦  

  身份证号:42220119861015778X

  电    话: 18871267962

  2017年10月18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2号(门面标识:武汉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每天进行喷涂作业,气味扰民严重。10月20日,投诉人提供了以上地点在汽车维修过程中进行违规喷涂油漆作业的照片。10月25日,我局监察人员实地进行了调查,核实汽车维修单位工商登记名为:武汉鑫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梦。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10月20日12时45分,你公司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2号,承租小区居民楼一楼的汽车维修经营门点,在进行汽车油漆喷涂维修过程中未正常使用烤漆房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喷涂油漆异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有以下证据为凭:

  1、武汉鑫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图片(2017年10月25日)

  2、武汉鑫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图片(2017年10月25日)

  3、武汉鑫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喷涂油漆证据图片(2017年10月20日)

  4、武汉鑫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梦个人《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0月25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 [ 2017 ] 1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内容,鉴于你公司在进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违规喷涂油漆异味对居民造成的影响以后,进行了主动消除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符合从轻处罚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汉口银行街道口支行 897604

  户    名: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行政收费

  账    号:291020122301000001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  编:430070

  电  话:87661149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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