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房管局,区房地产公司: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2号令)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就在我市中心城区承租直管公房的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租金核减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请核减租金条件
申请核减租金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租的住房为直管公有住房;
(二)申请核减租金的家庭,承租人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户籍所在地、低保户所在社区与承租公房地址保持一致;
(三)租金核减申请家庭的核减人口以低保证中保障人口为准。
承租有多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的申请家庭,允许有一处公房享受核减租金,该处房屋高于人均使用面积16平方米(含)的部分不予核减;不足16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核减。如申请核减租金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有租赁纠纷、转租(借)行为的,不得给予核减。
二、 办理核减租金的程序
(一)资格初审
申请核减租金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街道的社区居委会领取《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写后交社区居委会。
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进行资格初审盖章确认后,申请人将盖章后的《申请表》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武汉市直管公房核减租金会审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资格会审
1、申请核减租金的承租人持《通知书》,将《申请表》、公房租约、身份证、低保证、户口等原件及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一套交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公司指定房管所;
2、房管所指定经办人员受理后,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直管公房房屋坐落、承租人、租赁情况的核实,填写《武汉市直管公房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核减租金会审单》(以下简称《会审单》),报房管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会审单》报区房地产公司。
(三)实施核减
区房地产公司根据《会审单》的核实情况,符合核减租金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在《会审单》上签字并盖章,通知房管所办理租金核减工作。核减租金从区房地产公司审查同意的次月起实施,核减租金标准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不符合核减租金条件的,由区房地产公司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核减情况统计
各区房地产公司应如实统计核减情况,填写《武汉市直管公房最低收入居民家庭( 年 季度)核减租金统计报表》,按季将报表报送市局安维处。同时,按季将有关租金核减的情况通知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月核减金额=保障人口数×16平方米(不足16平方米的,按实际使用面积核减)×月租金单价的50%
三、 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在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租金核减资格的受理、审核、核减等办理环节中,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关工作。
(二)对不依法审核或采取隐瞒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而办理的租金核减,一经查实,已审核办理的无效,对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必须追缴,对有责任的一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各区房地产公司应按要求落实报表报送制度,做好租户租金核减相关档案资料归档工作。
(四)强化层级监督管理,注重廉洁自律,防止以权谋私、杜绝卡拿吃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2、《武汉市直管公房核减租金会审通知书》
3、《武汉市直管公房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核减租金会审单》
4、武汉市直管公房最低收入居民家庭( 年 季度)核减租金统计报表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3月7日
附件1:
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区 街道 社区居委会 低保证号 低保起始时间 年 月
申请人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户籍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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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地 址 |
| 使用面积 | ㎡ | 产权人 (出租人) |
| 住房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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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处住房地址 |
| 使用面积 | ㎡ | 产权人 (出租人) |
| 住房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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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 积合计 | ㎡ |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 ㎡ | 户籍人口 | 人 | 是否特殊 困难家庭 | 孤寡 老人 | 申请保障方式 | 租金 核减 | ||
保障人口 | 人 | 残疾 人 | 配房 租赁 | ||||||||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户籍地址 | ||||
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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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 本人保证上述情况真实无误,如隐瞒、虚报、瞒报有关情况,请按照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停止享受住房保障,并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 社区居委会意见 | 街道办事处意见 | |||||||||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武汉市直管公房核减租金会审通知书
区房地产公司:
你公司坐落于 街(大道、路、村) 小区(号) 栋 单元 室(使用面积 平方米)的直管公房承租人 身份证号 低保证号 ,申请办理租金核减。请会审核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武汉市直管公房最低收入居民家庭
核减租金会审单
承租人 姓 名 |
| 承租人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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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 坐 落 |
| 承租人联系 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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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规定 租金(元) |
| 申请核减租金(元) |
| 核减后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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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减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
房管所经办人员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房管所所长 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区房地产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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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武汉市直管公房最低收入居民家庭( 年 季度)核减租金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年 季度
序号 | 实际核减户数(户) | 使用面积(㎡) | 月规定租金(元) | 月核减租金(元) | 月实收租金(元) | 累计核减租金(元) | 备注 | |
1 | 上期接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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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期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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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期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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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期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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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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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关于本稿的意见和建议请发到电子邮箱281916814@qq.com,截止日期到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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