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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我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补贴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4-06-30 字号: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房发〔2014〕85号

  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我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财政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根据我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东湖风景区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相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租赁补贴标准

  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保障标准,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且未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以享受租赁补贴。2014年,租赁补贴的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13平方米,按保障家庭人均实有住房面积和保障面积差额进行补贴,人均月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

  二、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标准

  我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取“市场租金,分层保障,租金减免和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承租对象不同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参照本市三环周边区域的住宅平均市场租金价格(约15元/平方米/月),实行差异化补贴:

  (一)人均月收入低于560元(含),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金直接减免,减免后仍按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物业服务费仍由政府承担;

  (二)人均月收入低于560元(含),且人均住房面积为8-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

  (三)人均月收入560-1300元(含),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9元/平方米/月;

  (四)人均月收入1300-2000元(含),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

  (五)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的无房新就业职工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

  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按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和保障面积差额进行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行限额管理,核定的补贴金额不得高于保障家庭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缴租金的90%。

  三、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前已承租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本年度第二季度的租金补贴,仍按原标准核发。

  7月1日前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2014年底前继续按照原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享受相应保障。

  (二)新城区和开发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本通知确定本辖区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标准。

  (三)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单位和职工的实际情况,由产权单位参照本通知确定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方式和标准。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4年6月30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

  打印:杨雪       校对:张凡博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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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房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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