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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武国税发〔2017〕3号
日期:2017-03-08 字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48号)和《国务院关于武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113号)文件精神,根据《武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方案》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特制定进一步支持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

一、严格落实创新税收政策,创建试验区域优良政策环境

1.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孵化器收入和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落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5)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4.落实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2014年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在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

6.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医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1.个人转让与创新发展有关的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2.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4.支持企业创新技术转让。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创新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创新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外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省的,其资格继续有效。武汉市作为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将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纳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

16.落实支持创新人才引进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国家“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湖北省“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时取得的省政府奖励或奖励性津贴,以及来鄂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可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7.落实股权激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自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18.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以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9.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20.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1.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完善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创建试验区域高效管理环境

22.深入推动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的政策落实进度,全面落实创新市场主体“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拓展国、地税务机关之间以及与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的合作层次,健全和完善登记后续管理和服务措施,营造诚信和谐的税收环境。

23.对创新企业实行规范化的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规范和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等四个规范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税流程,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简并表证单书,提高办税质效。

24.继续推动“营改增”改革,减轻创新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加强对创新企业“营改增”税法宣传,落实“营改增”各项举措,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坚决落实创新企业“营改增”减税效果,巩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果,切实减轻创新企业税收负担。

25.确保小型微利创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以信息手段对小微创新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实施监控,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应受惠未受惠小微企业数据,逐户宣传告知,为小微企业及时办理退税,确保小型微利创新企业免税优惠落实到位。

26.依法落实创新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做好创新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受理工作,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27.联合科技部门,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审核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和发展环境。

28.深化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对符合“无纸化管理”条件的创新企业,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实行退(免)税申报无纸化管理。

29.做好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工作。对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创新企业,退税申报免于提供纸质凭证,凭电子信息退税,退税办结时间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二类创新企业的退税办结时间缩短至10个工作日。

30.强化创新税收优惠政策风险管理。跟踪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免税政策的申报情况,掌握减免税规模。在年度清算工作中,对进驻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型企业经营情况、纳税和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进行延伸性的评估服务,降低创新企业税收风险。

31.进一步加强与科技、教育、工商等部门协同共治,完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名单及异动情况,确保新入选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2.扎实做好全面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分析和调研评估工作。国、地税局按照不同优惠政策分别建立统计台账,分项统计享受户数、金额和存在的问题,对税收政策在支持全面创新改革中的政策效应开展调研分析和评估,做好全面创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为上级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三、优化创新纳税服务举措,创建试验区域优质服务环境

33.加强创新税收政策宣传。通过报刊杂志、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办税服务厅电子屏、移动办税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对相关创新税收政策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扩大全面创新税收政策知晓面,营造支持全面创新良好氛围。

(1)设置园区税务服务站。在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区和孵化器(众创空间)内,设置专门服务双创企业的“税务服务站”,为园区内的创新企业提供办税服务和办税指导。

(2)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开展专题答疑、培训辅导活动,为创投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及园区内的创新企业和个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服务。

34.针对创投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及园区内的创新企业和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组织主题回访工作,了解纳税人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35.加快推动税收业务电子化通办进程。制定“互联网+税务服务”行动计划,推出网络化、社会化纳税服务“8+2”办税模式,在全市税务系统大力推行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和同城通办,实现线上电子办税和线下便捷办税相结合的办税新模式,满足创新企业不断增长的互联网税收服务需求。

(1)为创新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网上申报纳税平台,逐步实现POS机缴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支付、支付宝缴税等第三方支付的多种税款缴纳方式的申报纳税网上办理全覆盖。

(2)依托“税企通”移动办税平台,为创新企业提供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报表报送、涉税信息查询、通知提醒推送、办税服务厅流量查询、税企即时通信等办税服务。

(3)通过互联网为创新企业提供税务认定、税收优惠办理等业务的网上受理、网上预约、资料提交、在线审核等服务,实现在线办结。

(4)发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抵扣联网上勾选功能,进一步扩大A、B、C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网上勾选抵扣使用面,减轻纳税人上门办理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扫描认证的压力和负担。

(5)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发票申领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互联网、手机移动APP申领渠道。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邮政专递等服务措施。

(6)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代开服务,实现网上申请、预约代开、自助取票功能,减轻纳税人代开发票往返税务机关的负担。

(7)依托“航信帮帮APP”,实现自然人手机APP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满足“创客”群体对手机代开发票的需求。

(8)依托金融自助网点、科技园区、政务中心等场所,配备自助办税机,打造“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为创新企业提供全天候自助办税服务。

(9)充分发挥邮政部门邮政网点的作用,委托邮政部门为小型创新企业和个体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方便自然人纳税人就近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0)国、地税局联合共建税务服务站,拓展功能为创新个体提供“一站式”办税便利,打造“家门口的税务局”。

36.全力推进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式”联合办税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税全覆盖,为创新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37.建立守信激励机制,给予A级纳税信用创新企业如下税收便利: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和调整其普通发票用量;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单次发放不超过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纳税信用为A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

38.联合银行金融机构,为创新企业提供纳税信用贷服务。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及园区内的创新企业和个人提供纳税金融信贷支持,协调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按缴税额度放大贷款额度,支持创新发展。

39.联合科技部门完善“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新增“研发费用辅助账”功能模块,免费提供分项目研发费辅助账自动生成功能,运用信息技术,帮助研发创新企业便捷、高效、规范地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0.税务机关积极主动与科技、教育部门一起提升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大学科技园的层级。力争更多的省、市、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大学科技园入选国家级,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发展。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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