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发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
2.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非武汉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非武汉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就学人员省内户籍的是指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省外户籍的是指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
5.60周岁(含)以上,且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补发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驻地部队现役人员、暂住本市的华侨。
2.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换发普通护照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3.持照人的原护照在有效期内遗失、损毁、被盗可以申请补发护照。
4.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非武汉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5.非武汉市户籍的在汉就业和就学人员及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就学人员省内户籍的是指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省外户籍的是指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
6.60周岁(含)以上,且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三、换发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驻地部队现役人员、在我市暂住的华侨。
2.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换发普通护照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3.持照人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关证明,经公安机关认可的,方可予以换发。
4.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5.申请人因手指伤病,原护照没有采集指纹,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6.持照人户口簿的姓名、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7.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非武汉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8.非武汉市户籍的在汉就业和就学人员及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就学人员省内户籍的是指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省外户籍的是指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
9.60周岁(含)以上,且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四、加注持照人(不含湖北省外户口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2.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居民身份证(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其他特殊情况:
一、核发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证明(如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市级公证书等)、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一方监护人陪同并出具意见。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意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非本市户籍人员(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需交验下列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1)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本人户口簿(户口簿应复印首页、本人资料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应复印正面)、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2)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以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一方监护人陪同并出具意见。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意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非本市户籍的就业或就学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除提交非本市户籍就业或就学关系人的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亲属关系证明(如能够证明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一方监护人陪同并出具意见。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意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60周岁(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老人: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5.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6.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及属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除提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外,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还需交验军官(离退休)证和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7.以劳务为由申请护照需提交已加盖意见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申请备案表。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8.必须由申请人亲自办理。
二、补发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一方监护人陪同办理,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意见、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华侨须提交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4.补发普通护照的非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需交验下列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应复印首页、本人资料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应复印正面)、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能够证明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以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一方监护人陪同并出具意见。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意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6.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及属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除提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外,还需交验军官(离退休)证和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7.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以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8.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非本市户籍的就业或就学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除提交非本市户籍就业或就学关系人的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亲属关系证明(如能够证明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需父母一方陪同办理。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9.60周岁(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老人: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10.因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还须提交损毁的证件;护照在境外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还须提交回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11.以劳务为由申请护照需提交已加盖意见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申请备案表。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三、换发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一方监护人陪同并出具意见。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意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华侨应提交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换发普通护照的非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需交验下列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应复印首页、本人资料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应复印正面)、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能够证明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以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一方监护人陪同并出具意见。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意见、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6.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及属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除提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外,还需交验军官(离退休)证和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7.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以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8.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非本市户籍的就业或就学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除提交非本市户籍就业或就学关系人的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亲属关系证明(如能够证明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需父母一方陪同办理。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9.60周岁(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老人: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10.交验原护照并提交护照资料页、签证页的复印件,已经超出有效期的护照的可不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11.以劳务为由申请护照需提交已加盖意见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申请备案表。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四、加注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3.交验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免交验,但未满16周岁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湖北省常住户口居民在户政网上需有其二代身份证照片)或军官证等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华侨须提交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居民还需提交在武汉市工作、学习或生活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暂住人员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国家工作人员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证明。以上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5.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6.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及属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除提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外,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还需交验军官(离退休)证和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7.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关系公证等),以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一方监护人陪同并出具意见。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意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8.所持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复印件拟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