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逗留类
1.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
二、旅游类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
2.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在武汉市工作、生活、学习的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湖北省常住户口居民(仅限于申请赴港澳团队旅游)。
三、商务类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商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凡需办理三个月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的,须由企业机构事先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按备案标准对需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领取《备案证明》。未办理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三个月一次港澳商务签注。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四、探亲类
1.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亲属”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居民身份证(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其他特殊情况:
一、逗留类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3.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留存正面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也可交验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人员须交验:
(1)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2)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赴澳门随任人员须交验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赴澳门就学人员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须交验:
(1)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 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2)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续期申请确认信》,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以上均需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该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6.申请人未满16周岁人员需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同时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7.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内地居民仅申请逗留签注的,需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上述相关材料(可不包含身份证和《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8.持有效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以凭原通行证和上述材料申请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9.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因下列原因可凭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上述材料申请换、补发证件:
(1)原证件遗失、被盗、损毁
(2)证件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
(3)电子芯片失效
(4)个人关键身份信息变更
(5)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指申领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时未签署声明,但后来又需要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的情形)。
10.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
11.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外,被委托人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同时交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旅游类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3.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留存正面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也可交验户口簿,但未满16周岁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居民在户政网上还需有其二代身份证照片),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需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居民需提交户口簿、在武汉市工作、学习或生活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暂住人员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以上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6.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该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7.现役军人及属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除提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外,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还需交验军官(离退休)证和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8.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仅申请旅游签注的,需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上述相关材料(可不包含身份证和《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9.持有效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以凭原通行证和上述材料办理申请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但原本式证件上仍有效的签注将被注销。
10.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因下列原因可以凭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上述材料申请换、补发证件:
(1)原证件遗失、被盗、损毁。
(2)证件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
(3)电子芯片失效。
(4)个人关键身份信息变更。
(5)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指申领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时未签署声明,但后来又需要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的情形)。
11.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
1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商务类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留存正反两面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1)已办理港澳商务登记备案人员需交验:
①《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②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派遣函。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③单位赴港澳地区商务的合同或计划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2)未办理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需交验:
①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派遣函。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③企业机构人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说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6.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仅申请商务签注的,需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上述相关材料(可不包含身份证和《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7.持有效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以凭原通行证和上述材料办理申请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但原本式证件上仍有效的签注将被注销。
8.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因下列原因可凭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上述材料申请换、补发证件:
(1)原证件遗失、被盗、损毁
(2)证件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
(3)电子芯片失效
(4)个人关键身份信息变更
(5)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指申领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时未签署声明,但后来又需要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的情形)。
9.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10.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
11.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委托单位代办员代办。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以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同时交验代办员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探亲类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留存正面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也可交验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留存复印件。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以年度为限),配偶和姻亲关系的每次均需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复印件。
6.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该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7.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需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同时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8.现役军人及属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除提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外,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还需交验军官(离退休)证和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9.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内地居民仅申请探亲签注的,需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上述相关材料(可不包含身份证和《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10.持有效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以凭原通行证和上述材料申请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11.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因下列原因可凭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上述材料申请换、补发证件:
(1)原证件遗失、被盗、损毁
(2)证件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
(3)电子芯片失效
(4)个人关键身份信息变更
(5)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指本次申领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时未签署声明,但此后希望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的情形)。
12.父母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经核查出入境记录确认子女在香港的,可受理赴香港探亲。
13.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
14.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外,被委托人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同时交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