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

实施机关:武汉市公安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1.咨询电话:027-12580; 2.办公地址:洪山区文秀街9号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3.电子邮箱:whcrj@qq.com。 

监督投诉方式:1.市长热线:027-12345; 2.本单位监督投诉机构,办公地址,投诉电话:027-88922832,电子邮箱:whcrj@qq.com。 3.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027-65397100. 

收费依据及标准:一、逗留类 计价格[2002]1097号;鄂价费字[2002]166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年(含一年)以下多次签注100元/件;一年以上二年(含二年)以下多次签注150元/件;二年以上三年(不含三年)以下多次签注200元/件。 二、旅游类 计价格[2002]1097号;鄂价费字[2002]166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签注40元/件。 三、商务类 计价格[2002]1097号;鄂价费字[2002]166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签注100元/件。 四、探亲类 计价格[2002]1097号;鄂价费字[2002]166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 

基本信息

实施机关:

武汉市公安局

申报对象:

事项类型:

出境入境

法定期限:

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10个工作日(非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30天)

承诺期限:

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10个工作日(非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30天)

特别程序及期限:

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办理的,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是指: 1.赴港澳地区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治病需提交医院证明、奔丧需提交死亡证明或香港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探望危重病人需提交病情诊断证明); 2.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逗留类 计价格[2002]1097号;鄂价费字[2002]166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年(含一年)以下多次签注100元/件;一年以上二年(含二年)以下多次签注150元/件;二年以上三年(不含三年)以下多次签注200元/件。 二、旅游类 计价格[2002]1097号;鄂价费字[2002]166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签注40元/件。 三、商务类 计价格[2002]1097号;鄂价费字[2002]166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签注100元/件。 四、探亲类 计价格[2002]1097号;鄂价费字[2002]166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

证照或批复名称:

《往来港澳通行证》

承办机构:

武汉市公安局及各区公安分局

备注:

一、逗留类

1.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

二、旅游类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

2.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在武汉市工作、生活、学习的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湖北省常住户口居民(仅限于申请赴港澳团队旅游)。

三、商务类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商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凡需办理三个月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的,须由企业机构事先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按备案标准对需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领取《备案证明》。未办理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三个月一次港澳商务签注。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四、探亲类

1.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亲属”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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