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

实施机关:武汉市公安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1.咨询电话:027-12580; 2.办公地址:洪山区文秀街9号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3.电子邮箱:whcrj@qq.com。 

监督投诉方式:1.市长热线:027-12345; 2.本单位监督投诉机构,办公地址,投诉电话:027-88922832,电子邮箱:whcrj@qq.com。 3.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027-65397100. 

收费依据及标准:价费字[1993]164号; 加注、加签20元,办证100元。 

基本信息

实施机关:

武汉市公安局

申报对象:

事项类型:

出境入境

法定期限:

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10个工作日(非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30天)

承诺期限:

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10个工作日(非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30天)

特别程序及期限:

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办理的,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是指: 1.赴台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奔丧需提交死亡证明或台湾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探望危重病人需提交台湾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 2.赴台就学开学日期临近的(需提交入学通知书以证明距开学日期不足30日); 3.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收费依据及标准:

价费字[1993]164号; 加注、加签20元,办证100元。

证照或批复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承办机构:

武汉市公安局及各区公安分局

备注:

一、团队旅游类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

2.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非武汉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非武汉市户籍的在汉就业和就学人员及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就学人员省内户籍的是指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省外户籍的是指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

5.60周岁(含)以上,且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6.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个人旅游类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

2.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非武汉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非武汉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就学人员省内户籍的是指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省外户籍的是指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

5.60周岁(含)以上,且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6.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三、商务类应邀前往台湾进行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下列人员: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

2.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

3.非武汉市户籍的在汉就业人员(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60周岁(含)以上,且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5.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四、探亲类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人员。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

2.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非武汉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非武汉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就学人员省内户籍的是指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省外户籍的是指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5.60周岁(含)以上,且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6.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五、应邀类

1.本市居民、在本市工作、就学等的外地暂住人员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应邀前往台湾参加经济、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2.就业、就学等所在地与户口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地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就学人员省内户籍的是指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省外户籍的是指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

六、乘务类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的人员。

七、学习类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其他类赴台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人员(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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