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队旅游类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
2.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非武汉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非武汉市户籍的在汉就业和就学人员及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就学人员省内户籍的是指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省外户籍的是指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
5.60周岁(含)以上,且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6.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个人旅游类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
2.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非武汉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非武汉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就学人员省内户籍的是指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省外户籍的是指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
5.60周岁(含)以上,且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6.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三、商务类应邀前往台湾进行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下列人员: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
2.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
3.非武汉市户籍的在汉就业人员(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60周岁(含)以上,且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5.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四、探亲类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人员。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
2.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非武汉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非武汉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就学人员省内户籍的是指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省外户籍的是指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5.60周岁(含)以上,且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6.在武汉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非武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五、应邀类
1.本市居民、在本市工作、就学等的外地暂住人员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应邀前往台湾参加经济、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2.就业、就学等所在地与户口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地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就学人员省内户籍的是指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省外户籍的是指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
六、乘务类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的人员。
七、学习类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其他类赴台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人员(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居民身份证(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其他特殊情况:
一、团队旅游类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交验二代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未满16周岁的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需交验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如: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及提交复印件;应当由父母或父母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父母不能陪同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非本市户籍人员(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需交验下列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1)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2)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以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3)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非本市户籍的就业或就学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除提交非本市户籍就业或就学关系人的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亲属关系证明(如能够证明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需父母一方陪同办理。
(4)60周岁(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老人: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5)需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非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6.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及属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除提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外,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还需交验军官(离退休)证和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7.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的,需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上述相关材料(武汉市户籍居民可不提交身份证)。
8.武汉市户籍居民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9.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还应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证,可由组团社代为申请,还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二、个人旅游类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未满16周岁的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需交验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如: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及提交复印件;应当由父母或父母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父母不能陪同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非本市户籍人员(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需交验下列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1)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2)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以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及身份证。
(3)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非本市户籍的就业或就学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除提交非本市户籍就业或就学关系人的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亲属关系证明(如能够证明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需父母一方陪同办理。
(4)60周岁(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老人: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5)需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非本市户籍地的内地居民: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16周岁以下申请人还需交验监护人(父母一方)身份证和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并由监护人陪同办理。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6.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及属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除提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外,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还需交验军官(离退休)证和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7.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仅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需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上述相关材料(武汉市户籍居民可不提交身份证)。
8.武汉市户籍居民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商务类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非本市户籍人员(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需交验下列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1)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2)非本市户籍的就业人员: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3)60周岁(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老人: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4)需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非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6.提交 “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7.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商务签注的,需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上述相关材料(武汉市户籍居民可不提交身份证)。
8.武汉市户籍居民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四、探亲类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未满16周岁的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需交验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如: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及提交复印件;应当由父母或父母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父母不能陪同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非本市户籍人员(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需交验下列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1)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2)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以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3)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非本市户籍的就业或就学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除提交非本市户籍就业或就学关系人的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亲属关系证明(如能够证明关系的同一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需父母一方陪同办理。
(4)60周岁(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老人: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5)需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非本市户籍地的内地居民: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6.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及属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除提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外,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还需交验军官(离退休)证和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7.被探望人员为经台办批准赴台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被探望人员赴台签注复印件或被探望人员“赴台批件”、“立项批复”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8.提交相应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9.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探亲签注的,需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上述相关材料(武汉市户籍居民可不提交身份证)。
10.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11.武汉市户籍居民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五、应邀类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3.交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下列人员还需提交(《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5.提交 “赴台批件”原件,或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6.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的,需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上述相关材料(可不提交身份证)。
7.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或经批准应邀赴台的省部级以上人员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由组团单位代为申请。由单位代办的,还应当提交单位公函,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六、乘务类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3.交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下列人员还需提交(《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5.提交 “赴台批件”原件,或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6.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赴台签注的,需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上述相关材料(可不提交身份证)。
7.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签注,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由单位代办的,还应当提交单位公函,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七、学习类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3.交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下列人员还需提交(《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5.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
6、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赴台学习签注的,需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上述相关材料(可不提交身份证)。
7.武汉市户籍居民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八、其他类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1张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未满16周岁的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需交验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如: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及提交复印件;应当由父母或父母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父母不能陪同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非本市户籍人员(湖北省外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需交验下列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1)非武汉市户籍的省内户籍居民: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2)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以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及身份证。
(3)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省内户籍人员的二代证照片已上传到户政网上的,亦可不提交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非本市户籍的就业或就学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除提交非本市户籍就业或就学关系人的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亲属关系证明(如能够证明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需父母一方陪同办理。
(4)60周岁(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老人: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
(5)需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非本市户籍地的内地居民: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16周岁以下申请人还需交验监护人(父母一方)身份证和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并由监护人陪同办理。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6.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及属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除提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外,原件一式一份(原件拟留)。还需交验军官(离退休)证和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7.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其他类签注的,需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上述相关材料(武汉市户籍居民可不提交身份证)。
8.武汉市户籍居民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9.须本人亲自申请。